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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商业标识使用的知识产权问题

日期:2020.03.17 点击数:519
案例信息

【案例入库号】201968

【专业学位类别】JM

【作者】李光曼 

【单位】法学院

【关键词】 商标;在先权;商标地域效力;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

【适用课程】知识产权法研究

【摘要】双飞人公司在国有拥有“双飞人”文字及图形商标分别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和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并生产销售化妆品产品“双飞人爽水”,在大陆市场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哈瑞堡公司的“双飞人药水”在香港地区销售多年,有一定影响力。“双飞人药水”在未经正常进口的情况下在大陆有少量销售,为此双飞人公司发动了一系列的维权程序。双飞人公司取得商标注册后,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双飞人药水”一直不能进口至大陆市场,在此情况下,哈瑞堡变更产品名称为“利佳薄荷水”进口至大陆,但是在宣传推广时仍然使用了“双飞人药水”作为参照,双飞人公司认为利佳薄荷水产品宣传时使用“双飞人”三个字,构成对“双飞人”文字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提起了诉讼。“利佳薄荷水”产品进入大陆市场受阻。哈瑞堡另案起诉,指控双飞人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和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之间的冲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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